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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健翱翔福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广东君之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签订《君之健翱翔福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君之健翱翔福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约定,对本基金的合同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涉及条款位置
变更前
变更后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与开放
本基金设封闭期,封闭期为基金成立日起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月的25日为开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一)基金的封闭与开放
本基金设封闭期,封闭期为基金成立日起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月的17日为开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十一.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港股通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三板、债券(不含银行间债券)、逆回购(不含银行间市场)、期货、场内期权、融资融券、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场内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等法律规定允许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上述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资产净值的0-100%。
(八)预警线和止损线
在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预估基金单位净值达到或者低于0.700元时,基金管理人执行止损操作,以可变现为第一原则,尽可能地在可变现的交易日内将其完全变现,并将全部证券变现当日为本基金的终止日,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预警线和止损线
在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预估基金单位净值达到或者低于0.800元时,基金管理人执行止损操作,以可变现为第一原则,尽可能地在可变现的交易日内将其完全变现,并将全部证券变现当日为本基金的终止日,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退出方案的安排
本协议中的“二、退出方案的安排”条款仅适用于在2017年5月9日前的君之健翱翔福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续委托人。对于2017年5月9日后的新增委托人,本协议中的“二、退出方案的安排”条款不适用。
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经与委托人沟通并与综合服务机构协商后,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管理人将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并与销售机构以书面方式给委托人发送《君之健翱翔福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委托人应在自公告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本补充协议。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君之健翱翔福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定的开放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赎回本基金;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签署本补充协议的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如签署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须要向管理人发起赎回申请,同时管理人有权对签署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做强制退出处理。若委托人对本次变更有异议的,可参照《基金合同》中第二十五章节、“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条款处理。
三、若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四、若本协议补充内容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协议补充内容为准。
五、本补充协议所使用之术语,如无例外之说明,应与《基金合同》相同之术语具有相同之含义。本补充协议未作规定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六、本补充协议自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表人与基金管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管理人出具生效公告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七、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金投资人:
以下选项仅适用于在2017年5月9日前的君之健翱翔福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续的委托人:
是否同意本次变更:_________(请手写同意/不同意;不填写的,视为同意变更处理)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广东君之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