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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君之健翱翔安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公告
来源: | 作者:广东君之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17-04-10 | 1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附件:君之健翱翔安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


君之健翱翔安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


   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综合托管服务机构
-广东君之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签订《君之健翱翔安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综合托管服务机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君之健翱翔安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约定,对本基金的合同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涉及条款位置

变更前

变更后

十、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三板、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港股通、债券(不含银行间债券)、逆回购、股指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三板、债券(不含银行间债券)、逆回购(不含银行间市场)、期货、期权(含场外期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或已经本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认可的收益凭证、收益互换、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港股通、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十、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3、不得投资于场外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委托贷款、各种收益权等非场内权益投资标的;

(六)投资限制

3、不得投资于场外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委托贷款及“(四)投资范围”约定以外的未上市投资标的;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及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若管理人认为必要,也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7)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信托计划、基金专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按最近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既无固定收益率,也不定期公布计划单位净值的信托计划、基金专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按成本估值。

11)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对采取做市或连续竞价方式转让的,以当日的收盘价格为公允价格;对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当日收盘交易价格(剔除非正常转让行为)作为公允价格;如果未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新三板股权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综合托管服务机构,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港股通的股票按照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基金估值日,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及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基准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价格日期权重法确定估值基准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若管理人认为必要,也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场内交易基金应以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当场内无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不足以体现基金公允价值的,按照基金公司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基金持有的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应收收益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对于同时可以在场内和场外交易的基金,按照所持基金交易市场的不同,分别按相应估值原则估值。

7)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可获取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含估值日当日)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既无固定收益率,也不定期公布计划单位净值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成本估值。

11)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对采取做市或连续竞价方式转让的,以当日的收盘价格为公允价格;对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当日收盘交易价格(剔除非正常转让行为)作为公允价格;如果未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新三板股权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12)基金投资于场外收益凭证,按照投资成本估值,在收益凭证到期收到投资本息时,扣除投资本金一次性计入基金损益。本合同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认可由上述估值方法可能导致的基金单位净值高估及低估风险,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13)就本基金投资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的估值,在相关会计准则或估值方法颁布前,估值方法由基金管理人、综合托管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认可因此导致的相关风险和损失,不因此追究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相应责任。

在运用本基金财产进行场外期权、收益互换交易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及价值计算机构(以下简称“计算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并按需签订相关操作备忘录等。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将根据计算机构通过约定途径(或基金管理人转发)发送的基金估值日场外期权、收益互换估值价值作为本基金场外期权、收益互换投资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基金估值日计算机构无法及时提供估值价值,则以计算机构历史最近发送的估值价值数据进行估值核算;在场外期权、收益互换投资到期或终止时,综合托管服务机构根据交易对手方或计算机构提供的本基金实际收取、支付资金金额调整、结转基金相应投资的本金及收益。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所投资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进行协商以确定对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的公允估值方法:如有分歧,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综合托管服务机构遵从执行,但不承担任何估值责任。本合同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 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不对前述计算机构提供的任何数据或结果进行复核或验证,如因该计算机构向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造成估值结果不准确或无法及时提供,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综合托管服务机构,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二、退出方案的安排

本协议中的“二、退出方案的安排”条款仅适用于在20170410日前的君之健翱翔安泰证券投资基金存续委托人。对于 20170410日 后的新增委托人,本协议中的“二、退出方案的安排”条款不适用。

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经与委托人沟通并与综合托管服务机构协商后,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管理人将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并与销售机构以书面方式给委托人发送《君之健翱翔安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委托人应在自公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本补充协议。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君之健翱翔安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定的开放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赎回本基金;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签署本补充协议的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如签署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须要向管理人发起赎回申请,同时管理人有权对签署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做强制退出处理。若委托人对本次变更有异议的,可参照《基金合同》中第二十六章节、“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里”条款处理。

三、若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四、若本协议补充内容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协议补充内容为准。

五、本补充协议所使用之术语,如无例外之说明,应与《基金合同》相同之术语具有相同之含义。本补充协议未作规定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六、本补充协议自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基金管理人与综合托管服务机构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管理人出具生效公告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七、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综合托管服务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金投资人:

以下选项仅适用于在20170410日前的君之健翱翔安泰证券投资基金存续的委托人:

是否同意本次变更:_________(请手写同意/不同意;不填写的,视为同意变更处理)

自然人(签字):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基金管理人:广东君之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综合托管服务机构: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